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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1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14號

原告
大景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春霞
訴訟代理人
鄧文振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譽恆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維中律師
原告
饒心卉
原告
劉金蓮
原告
鍾碧玉
原告
鄭玉嬌
原告
邱秀美
原告
何瑞燕
原告
何進雄
原告
邱秀英
原告
何泯瑩
原告
何金蘭
原告
邱碧霞
原告
黃莉莉
原告
劉郁麗
原告
王惠玲
原告
萬兆凌
原告
陳乃慈
原告
林靜怡
原告
葉貴鳳
原告
葉俞君
原告
黎玉秋
原告
黎玉嬌
原告
陳奕如
原告
林一龍
原告
蘇郁雯
原告
馮翠蘭
原告
林婉伶
原告
翁筱婷
原告
鍾興垣
原告
翁筱竹
原告
翁相愉
原告
翁筱琪
原告
陳維志
原告
唐玉如
原告
黃碧琦即力麗企業社
原告
謝盛委
原告
謝任翔
原告
謝旻珊
原告
黃文廣
原告
黃瑞嫄
原告
陳秀萍
原告
張鈺淇即知民企業社
原告
廖婉惠
原告
鄭莉錡
原告
陳祺蓁
原告
林冠廷
原告
廖即瑩
原告
廖慧妏
原告
廖昱綾
原告
楊鳳慈
原告
廖林蕋
原告
蔡啟榮
原告
廖即瑜
原告
廖即琪
原告
李淑貞
原告
王惠子
原告
余連春
原告
張惠媚
原告
張俊瑞
原告
劉淑華
原告
鄭容芯
原告
黃慧媚
原告
陳家羚
原告
陳瑞銀
原告
張睿暢
原告
江紹振
原告
張芸家
原告
陳勝元
原告
張緒州
原告
陳綵羚
原告
向惠珊
原告
林義雄
原告
王志郎
原告
姜仁安
原告
林燕芬
原告
王亭文
原告
蘇瑩銖
原告
蘇瑞鴛
原告
張秀鳳
原告
林芳澤
原告
張雪娥
原告
林德蓮
原告
彭桂湄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譽恆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維中律師
被告
台北皮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黃楊淑玲
被告
黃安妍
被告
黃如君
被告
兼上四人共
被告
同訴訟代理
被告
人 黃金炎
被告
三盈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黃稜珊
被告
唐雅翎(原名唐明玉)

      黃哲毅

      林聖元

      謝麗秋

      林泉宏

兼上七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黃忠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1月24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本件依被告三盈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就支付命令所提之異議理由,應及於支付命令債務人朱豐鑫,本院將另通知被告朱豐鑫到庭,原告應將前提出之全部書狀送達被告朱豐鑫,並附送達回執供參,俾利審結。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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