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37號
- 聲請人
- 新曜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雪青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 支票附表:103 年度除字第137 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400,000元 │HSA1240857 │102年5月15日 ││ │中心 │份有限公司 汐止分 │ │ │ ││ │ │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