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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陳月雯
  • 法定代理人
    游美麗

  • 原告
    芬可樂鋼模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18號聲 請 人 芬可樂鋼模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美麗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卓怡芳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芬可樂鋼模材料股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44,056元 │MJ5531290 │102年8月31日 │ │ │有限公司 游美麗 │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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