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3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35號
- 聲請人
- 凱葳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筱君
- 代理人
- 曾啟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335 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康橋學校財團法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74,595元 │AG0000000 │102年12月31日 ││ │李萬吉 │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