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4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除字第340號
- 聲請人
- 大直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鳳鳴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伊因遺失如原審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67 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前述支票,曾向本院聲請准許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67 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3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所示,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分別為民國102 年9 月10日及14日,是至102 年12月16日應已屆滿3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參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本應於103 年3 月17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惟其竟遲至103 年4 月30日方為本件聲請,顯已逾3 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