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18號
- 聲請人
- 周炳宏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4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8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18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或到期日) │├─┼────────┼─────────┼──────────┼─────┼───────┤│1 │神威光電股份有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48,260元 │DG0000000 │103年3月30日 ││ │公司 王祥亨 │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 │ │ ││ │ │司 │ │ │ │├─┼────────┼─────────┼──────────┼─────┼───────┤│2 │神威光電股份有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10,481元 │DG0000000 │103年3月30日 ││ │公司 王祥亨 │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 │ │ ││ │ │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