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4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41號
- 聲請人
- 喜客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燦樑
- 代理人
- 吳賢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41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台灣身心障礙人福│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 │8,500元 │XA0000000 │102年12月31日 ││ │利促進協會 │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