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6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61號
- 聲請人
- 松柏長春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博文
- 代理人
- 曾怡方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昱陞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