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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黃珮禎

  • 原告
    黃秀英聲請宣告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6號聲 請 人 黃秀英 聲請人聲請宣告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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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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