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3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39號
- 聲請人
- 詠漢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鎮和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1 │詠漢實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俊紡實業有限公司 │23,855元 │JN000000 │103年5月31日 ││ │莊鎮和 │限公司永樂分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