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小上字第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小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李懿哲
- 法定代理人
- 王春雪
- 法定代理人
- 李仁章
- 被上訴人
- 張慧祺即文華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陪席法官「蔡志宏」之記載,應更正為「許碧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