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小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小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謝忠平 被 上訴人 東光凡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順榮 訴訟代理人 林正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14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2 年度士勞小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第436 條之24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亦規定甚明。再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原審法院未駁回時,第二審法院亦得認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71 條第1 項之規定至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以下,原審乃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而上訴人對於該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不服,於民國103 年5 月2 日提出上訴,然核其上訴狀所載內容,僅敘明上訴聲明,並未表明上訴理由,此有上訴狀在卷可稽,且上訴人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上訴於法即屬不合,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李瑜娟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書 記 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