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3號原 告 李秀慧 訴訟代理人 李志仁 被 告 昌泰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昭毅 訴訟代理人 陳松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