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5號
- 原告
- 問題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煥昇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爭點整理書狀之理由。
理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1第3項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18日命原告於文到20日內提出爭點整理書狀,上開通知已於103 年7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原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規定,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