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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7號

原告
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皇庭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許正欣
訴訟代理人
劉麗湘
訴訟代理人
洪嘉飛
訴訟代理人
張佳瑜律師
被告
蔡忠靜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曾聖涵律師

      李佩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2 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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