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3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35號
- 原告
- 陳吳玉璉
- 訴訟代理人
- 劉志賢律師
- 被告
- 上煒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志明
人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4 月7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35號
兼法定代理 賴志明
人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4 月7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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