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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謝佳純
  • 法定代理人
    吳良材、吳世偉、盧榮林

  • 上訴人
    陳木村
  • 被上訴人
    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力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翊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50號上 訴 人 陳木村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被 上訴人 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良材 被 上訴人 力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偉 被 上訴人 永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榮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被上訴人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新臺幣1,222,372元」,係就給付加班費部分聲 明不服上訴,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表在卷可稽,是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貳仟叁佰柒拾貳元。依前開條文,上訴人免徵二分之一裁判費,故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捌佰捌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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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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