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謝佳純
- 法定代理人吳良材、吳世偉、盧榮林
- 上訴人陳木村
- 被上訴人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力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翊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50號上 訴 人 陳木村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被 上訴人 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良材 被 上訴人 力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偉 被 上訴人 永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榮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被上訴人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新臺幣1,222,372元」,係就給付加班費部分聲 明不服上訴,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表在卷可稽,是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貳仟叁佰柒拾貳元。依前開條文,上訴人免徵二分之一裁判費,故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捌佰捌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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