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50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50號

上訴人
陳木村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被上訴人
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良材
被上訴人
力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偉
被上訴人
永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榮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被上訴人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新臺幣1,222,372元」,係就給付加班費部分聲明不服上訴,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表在卷可稽,是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貳仟叁佰柒拾貳元。依前開條文,上訴人免徵二分之一裁判費,故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捌佰捌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