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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5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54號

上訴人
劉文娟
被上訴人
香港商輝達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凱倫 Karen Theresa Burns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上訴人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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