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5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54號
- 上訴人
- 劉文娟
- 被上訴人
- 香港商輝達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柏凱倫 Karen Theresa Burns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