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5號
- 聲請人
- 興三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吳淑慧
- 代理人
- 郭瓔滿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德觀光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應補正聲請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財務之期間、項目及範圍。
二、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