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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許碧惠

  • 當事人
    興三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5號聲 請 人 興三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吳淑慧 代 理 人 郭瓔滿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德觀光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應補正聲請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財務之期間、項目及範圍。 二、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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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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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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