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5號聲 請 人 興三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吳淑慧 代 理 人 郭瓔滿律師 相 對 人 三德觀光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達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張朝坤會計師(宏遠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設臺北市○○區○○街○○○○○號三樓)為三德觀光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三德觀光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繼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為瞭解相對人公司營運情況、資金運作及財產狀況,保障聲請人權益,爰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黃信忠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以維權益等語。 二、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公司股份總數共4,600 萬股,聲請人持有股份數350 萬2,913 股,而為繼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為證,且為相對人公司所不爭,則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自屬有據。三、又聲請人聲請選派黃信忠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檢查人等情,據相對人表示反對意見,認為檢查人應具有超然獨立之特性,不宜以聲請人片面指定人選定之,承此,本院依職權函請臺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檢查人,經該會推薦張朝坤會計師(會籍編號:1215號,宏遠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設臺北市○○區○○街000 ○0 號3 樓),有該會103 年7 月25日北市會字第0000000 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其為廣州暨南大學會計學碩士,自民國80年11月9 日即加入公會,曾先後任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輔導員、台北市中小企業榮指員協會財務長、副會長、陳石墻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福重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中華大道文教基金會董事、中華民國公司組織研究發展協會理事,現職宏遠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等情,有臺北市會計師公會上開函文所附會員學經歷表存卷可考,足認其學經歷俱佳,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且為第三人所推薦,具專業、獨立超然特性,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堪認確屬適當,爰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選派張朝坤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自97年1 月1 日起至104 年5 月31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相對人公司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供檢查。至於檢查人之報酬,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74 條前段規定,應由相對人公司負擔,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