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7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成昌企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