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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21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21號

聲請人
香港商鳳凰亞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萊恩(Brian Alfred Stein)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香港商鳳凰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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