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25號聲 請 人 張明達 代 理 人 許朱賢律師 劉昌崙律師 謝佳芸律師 相 對 人 汎美達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蘇柏淞 關 係 人 寶興行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侃 關 係 人 禾煜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冬慧 關 係 人 羅愛玲律師 黃勇吉 黃應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增派檢查人,並命羅愛玲律師繼續為相對人妥善保管資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了解相對人公司營運情形,蒙鈞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9日選派蕭選派蕭舜華會計師為檢查人,然相對人公司8 年來向臺北市政府申請公司登記之監察黃勇吉來函表示伊最近始知悉是相對人之監察人,是相對人公司是否8 年來均無監察人、涉及不法,實待法律專業人士檢查釐清及了解相對人公司各項營運及業務之適法性。羅愛玲律師執業經歷20餘年,於103 年7 月間受相對人公司委託調查、與相對人員工晤談而瞭解相對人之最新營運及資產負債情形、做成未檢討相對人營運及業務適法性之報告,已深入了解相對人公司情況,且因相對人現無董監事及經理人似不能終止或解除委任關係,迄今仍為相對人保管41大箱資料。再參以律師法第22條規定「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本件相對人公司為經營「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等適用電信法之特許業務,倘有羅愛玲律師加入擔任檢查人,將有助於其依法律專業迅速釐清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適法情形。是聲請增加選派羅愛玲律師為檢查人,其報酬由相對人公司依法負擔。又為確保檢查人執行職務順行,並請羅愛玲律師依上開委任契約繼續妥善保管相對人公司之資料,避免相對人公司資料銷毀滅失,而妨礙或規避檢查業務之執行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聲請人雖上開情詞聲請增加選派羅愛玲律師擔任檢查人,按選派檢查人事件屬非訟事件,非訟事件法中並無追加之規定,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中有關訴訟追加之明文,且聲請人於聲請時經詢問時均表示不知目前公司情形,而未能通知實際利害關係人對選任檢查人表示意見,而為相對人公司指定特別代理人,並經股東及特別代理人之同意,依聲請人陳報具有公司檢查專業之蕭舜華會計師,並經蕭舜華會計師同意,而於103 年11月19日裁定選派蕭舜華會計師為檢查人,並為而認其對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已能本於專業知識為檢查,並已積極行使其檢查人之職權,而聲請人並說明檢查人檢查有何不當,及而聲請人所稱相對人公司為特許業務專業係身為股東之聲請人自始所知悉,而非新增之事實,是聲請人亦未提出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而有追加檢查人之必要,本院自無再行追加檢查人之必要。 ㈡、聲請人雖以因目前公司最大股東之股權經拋棄繼承,致股東會召集後選任董事長有困難,有必要由法律專業之律師擔任檢查人等語,惟此法律問題,本即可循其他法律途徑為之,並非選任檢查人之目的,而聲請人亦有委任律師為之,當可另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即可,此非屬增加選任檢查人之情事變更事由。況相對人公司因委任羅愛玲律師處理公司事務,尚積欠有律師酌金未為給付,而與相對人公司間有債權債務關係等紛爭存在,明顯有相當之利害關係,且羅愛玲律師亦具狀表明無意願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是聲請人聲請追加羅愛玲律師為檢查人,與需由具客觀專業第三人進行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檢查之檢查人目的,實屬相悖,且顯然增加檢查職務之困難,聲請人迭以存證信函表明對羅愛玲律師之不信任,明知如此,猶仍強行要求羅愛玲律師不得拒絕此職務,而捨其他亦同具法律專業之律師而不為,顯屬無據。 ㈢、另檢查人於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期間,對於持有或保管相對人公司受檢查之業務帳冊資料者,法院得依法命其配合檢查,倘對於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得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3 項規定課以罰鍰之處分,以利於檢查人業務之執行,至於持有或保管人是否應繼續保管公司業務帳冊資料,要非選派檢查人事件之審理範疇,聲請人聲請命羅愛玲律師應繼續為相對人妥善保管資料,本可循其他適法之途徑,而於經詢問其法律依據時,復未能具體說明,而僅泛稱法院應有義務協助云云,顯然於法無據。 ㈣、從而,聲請人聲請追加羅愛玲律師為檢查人,並據此要求法院命其繼續為相對人公司妥善保管資料,為無理由,應不准許。而法院已將聲請人函文繕本轉予羅愛玲律師,提醒其注意,羅愛玲律師既坦然前受相對人保管公司所有資料,則其本於其律師專業,自應知悉其結果及法律責任,自不待言。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