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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他字第100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他字第100號

原告
邱皇人
被告
科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澤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科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叁元。

原告邱皇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捌拾貳元。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科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給付薪資等訴訟(本院102 年度勞訴字第5 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就原告起訴請求薪資部分,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件經本院102 年度勞訴字第5 號判決確定( 第二審上訴撤回,且原告已預納全額裁判費用),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給付薪資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7,920 元,原應納裁判費4,850 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2,425 元,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2,425 元。依本院102 年度勞訴字第5 號判決主文第三項,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八即1843元( 計算式:4,850 ×0.38=1,843) ;原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二即3,007(計算式:4,850 ×0.62=3,007),惟原告已預納裁判費用2,425 元,尚應向本院繳納582 元( 計算式:3,007 -2,425 =582)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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