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他字第17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他字第17號

原告
吳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貳拾萬貳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13日,以本院101 年度救字第4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迭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564 號、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字第60號及最高法院103 年度臺上字第17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564 號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全部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字第60號駁回原告上訴,原告復全部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3 年度臺上字第17號駁回原告上訴確定。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 萬500 元,第二、三審裁判費為7 萬5,750 元,共計20萬2,000 元﹙計算式:50,500元+ {75,750元×2 }=202,000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他字第17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