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他字第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他字第5號
- 原告
- 王文源
- 被告
- 偉大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以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身分關係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身分關係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9日,以本院102 年度救字第1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經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619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 萬7,335 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