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他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他字第93號原 告 羅玉晴即羅文明 被 告 韋聖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伶 法定代理人 呂愛珠 法定代理人 何立侖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7 日以103 年度救字第16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嗣上開訴訟業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72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又原告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是原告暫免繳交之裁判費17,335元即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