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29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29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國肇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富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麒邯
人 7
一、債務人富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萬貳仟零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富綠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麒邯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