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57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57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力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淑芳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輪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定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