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7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71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宋承晧即葉博鈞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熊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寶清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張正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