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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2 日

  • 當事人
    岱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恩合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7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岱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恩合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禮智 ○           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壹佰捌拾貳萬捌仟陸佰叁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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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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