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1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10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一之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和仁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廣澄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光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陸萬柒仟壹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零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捌拾叁萬伍仟壹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