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10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10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代理人
- 顧心吟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連發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洪連徵
- 即債務人
- 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李銘勇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家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