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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0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02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海峽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航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蔡杞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壹仟柒佰肆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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