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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7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7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愛維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旺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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