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747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747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愛維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佳霖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金旺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添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