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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白嘉輝

  • 原告
    許玉蕙
  • 被告
    崇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86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玉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崇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嘉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一、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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