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9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韓家宇、游宗裕
- 當事人勝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94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勝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伍仟肆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叁萬捌仟零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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