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23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23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黃政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茂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鄧麗珊
- 即債務人
- 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中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叁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萬貳仟叁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玖佰貳拾捌萬捌仟柒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