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76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千煒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基昇 法定代理人 黃國雄 法定代理人 王勖毅 法定代理人 文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維功 法定代理人 德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州融 法定代理人 謝王君子 法定代理人 謝玉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