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76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76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定方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千煒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基昇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雄
- 法定代理人
- 王勖毅
- 法定代理人
- 文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戚維功
- 法定代理人
- 德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州融
- 法定代理人
- 謝王君子
- 法定代理人
- 謝玉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