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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
    瑞濂實業有限公司維格餅家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41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瑞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峻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維格餅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叁拾壹萬壹仟肆佰叁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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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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