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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5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50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珏嘩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承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達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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