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2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22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代理人
- 沈弘祚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永葉印刷實業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李定明
- 即債務人
- 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李添喜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李月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壹仟叁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六,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