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85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85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程星豪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欣平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子峻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郭麗菁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梁正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陸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