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55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耀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翰廷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翰廷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陸拾玖萬陸仟叁佰貳拾股,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