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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9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信宇居家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2年12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4,22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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