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12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12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單國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保羅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何進源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何鍾玉英
- 人 2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