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53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5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加坡商安富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雲昌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叁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