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77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松企業商行 法定代理人 蔡宏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伍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叁仟貳佰柒拾玖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國松企業商行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3279 元,專案補償款40275 元,共計新臺幣63554 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二、債務人國松企業商行為合夥商行,負責人為蔡宏翔,合夥人為游松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