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41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正堂即磊鑫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陞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珈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柏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