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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7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相對人即債務人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 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邱垂元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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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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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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